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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小三次

2025/1/18 17:29:47发布7次查看
在出现有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时,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在达到一定金额的情况下,是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那么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小三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小三次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四种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意图达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而又必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裁判时能够有自有裁量的空间和可能。当然“兜底条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权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释,否则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也会成为某些司法腐败的潜在的借口和依据。
三、损坏他人财物立案标准
损害他人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小三次的相关内容,当损害的财产金额不大的情况下,次数过多也是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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