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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离婚后子女随父母一方的,可以拒绝祖父母探视吗?

2023/12/1 5:55:04发布36次查看
【案情介绍】沈阳律师
李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小雨,二人因为婚后感情不和,于去年9月离婚。在决定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因考虑到王先生经常在外出差、工作,两人协商之后决定儿子小雨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二人离婚初期,王先生的父母尚能时常探望孙子小雨,但在前不久,李女士再婚了,再婚之后考虑新家庭的稳定和谐等因素,李女士以不便为由拒绝小雨的爷爷奶奶探视小雨,可是老两口经常见不到孙子非常思念,但又苦于没有办法,于是想以拒绝探视为理由起诉原儿媳,要求法院确认其探视孙子的权利,却不知自己这样子的要求是否合理?
 【小编评析】
针对本案情形,老两口想要探望自己的孙子但是被原儿媳拒绝,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起诉李女士呢?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一方之后,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里注意,法律并未赋予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为探视权的主体。所以,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再婚后,对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视有异议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的主张,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在本案中,小雨的爷爷奶奶想要以李女士拒绝探视为理由起诉原儿媳,请求法院确认其探视孙子的权利,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也无法针对两位老人的主张给予保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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